時間 : 2024-12-28
可能我們在看了一個新樓盤以后,一時沖動就會支付定金,將房子預定,但是后期經過長時間的考量和對比考慮,可能會反悔,那么在這個操作過程中,最受我們關注的就是關于買房子的過程中定金的支付和退還問題了,買房子的定金是不是可以退還呢?具體應該參考什么標準入手才可以得出合理的效果呢?今天為大家推薦的就是關于買房定金是不是可以退還,以及分類方面的說明介紹,有興趣朋友可以參考實際進行了解,相信就可以達到滿意的效果。
一、定金不能返還的情況
如購房者未能按認購書規定的期限、地點去簽約或者購房者在正式簽約時更改認購書中已確認的如價格、面積、戶型等主要條款導致無法簽約,則被視為違約,其所交納之定金將不予返還。
二、定金應該返還的情況
1.如果開發商在認購意向書規定期限內將購房者已認購房屋轉售其他第三人而導致未能正式簽約的,應雙倍返還購房者定金。
2.如果開發商未取得有關商品房銷售之合法證件或者由于開發商自身原因造成雙方不能簽署正式合同或者因此造成合同無效的,開發商應返還購房者之定金并承擔購房者的損失。
3.如果雙方僅僅因正式合同、有關補充協議之內容無法達成一致,而與認購意向書內容無關,致使簽約不成的,則雙方不存在違約行為,開發商應將定金全額返還購房者。
4.如果認購意向書關于價格、面積和戶型等主要條款未做約定或者約定不清,而雙方如果對此內容無法達成一致造成正式合同不能簽署的,開發商應返還購房者定金。
眾所周知,由于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屬于一種所涉標的額比較大的民事交易,合同的訂立需要一個過程,當事人雙方為訂立合同須做一些必要的準備。
對于購房者來講,其與開發商對于該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已經基本取得一致,但因為還需籌措資金及辦理其他必要的手續、證件等一些未定情形,故合同一直還未能訂立,但又不愿意放棄成立合同的機會,于是以交付定金的形式作為認購某一特定商品房的擔保以保證待條件成熟后其對于該特定商品房的優先購買權得到保障,開發商收取定金后也不能將該商品房銷售給其他的購房者。
而對于開發商來講,由于特定商品房買賣的不可重復性,當某一購房者訂購了某套商品房,這套商品房也就排除了其他具有相同購買傾向的客戶訂購的機會,如果訂購方退購該商品房,必然使開發商因機會的喪失而產生一些經濟損失。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雙方采用約定定金來作為以后訂閱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擔保以實現當事人之間的相互信任,并求終成立合同,完成交易。
交付定金的形式實際上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相互擔保,是平等互利的。對開發商而言,若其將購房者已交付了訂購定金的某特定商品房銷售給其他的購房者,則其負有向前購房者雙倍返還定金的義務。同樣地,購房者在簽訂了認購書并交付了定金之后,若由于資金或其他種種屬于購房者自身的原因不想購買該商品房即不愿意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則其已交付的定金不得再要求返還。
通過上文舉例可以得知,一般來說,買房子定金顧名思義就是我們向房地產開發商承諾會買房從而支付的一筆保障性的條款,所以如果沒有特殊的規定,我們是無法退還定金的,但是定金也有應該返還的情況,我們可以參考上文了解,比如因為房地產開發商本身的問題,導致合同無效,或者是合同本身格式不規范,和約定的實際情況不一樣的話,我們就可以申請退款,相信可以盡可能減少不必要的成本費用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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